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这类船舶 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22年05月26日 17时 航运界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返回首页 专栏 更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从The “Star Antares” 案谈船东对共同海损案件的处理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船东接受保函的风险控制建议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诚审密察,谨慎签订船舶清污协议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D类直接还原铁终于尘埃落定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U ETS来了,FuelEU Maritime已不远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规避航运延误风险的必要性及保险分析 专题 更多 SOLAS公约100周年 都是原矿惹的祸 雪龙号的这场跨年大营救 2013年度航运界十大专栏文章 李克麟的集装箱人生 大连远洋前总经理被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