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海上救助操作步骤

2022年01月06日 11时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船舶在海上航行,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当海上船舶及其他财产遇到危险时,并且单独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就需要由第三方来帮助解除危险,但同时被救助方也需因此救助行为支付额外报酬或费用。具体实务中怎么进行,还需熟悉以下操作步骤:

 

1. 了解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在早期的海上救助行为原本是属于道德行为的范畴,但由于海上运输和海上救助的特殊性,慢慢都将海上救助转变成了商业行为,为了调整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海上救助费用合法化,渐渐就成为了一种法律制度。在国际上,主要的海上救助公约是《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主要约定了:适用范围,确立“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确定计算报酬的标准,确定无偿救助人命原则等。而1989年救助公约更加完善,并增加了一些内容: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增加特别补偿条款等。

 

 

2. 搞清楚自身处境

在签订救助合同之前,船长需从自身船舶状况及当时的天气状况来判断自身的风险系数及紧急程度,判断船舶的危险是否构成紧急状态。

 

3. 签订何种救助合同

在搞清楚船舶的紧急状态后,接下来就要选择签订何种救助合同。救助合同按照其性质主要分为“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和雇佣合同。“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即通常所说的“No Cure No Pay”,其标准合同为“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Lloyd’s Open Form 简称为:LOF),目前使用做多的最新版本为LOF 2000。“无效果无报酬”合同原则是救助人只要救助成功,即可获得报酬,是一种基于考虑救助人风险在内等众多因素而支付报酬的一种商业合同,支付报酬的要价很高,是以救助财产的比例为依据来支付,通常为5%-30%。在1989年救助公约中,增加了特别补偿条款,在对遇险船舶或货物为防止环境污染而实施的救助,即使没有成功并且救助人也没有过失,为鼓励人们保护环境,该救助行为也可获得特别补偿。因此在签署救助合同之前,船东事先咨询船壳保险人和保赔协会的意见是很重要的。雇佣合同,是在船舶遇险不是那么紧急的情况下,为节省费用开支,可以坐下来对救助费用商讨的救助合同,它的费用核定相对就比较简单明了,根据救助人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危险程度,救助难度等因素确定一个工作日收费费率。

 

4. 救助报酬的确定

船舶救助成功以后,救助方会根据自身的付出情况及救助效果向获救方索要救助报酬,具体报酬金额将由双方协商后解决。但通常通过协商确定金额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船舶在此之前,也不可能留在原地一直等待,获救方可先向救助方提供一份担保函,但该担保函的出具不能有延误,否则救助方也有对船舶行使留置权的可能。担保出具后,双方还是要继续对报酬金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就需要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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