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亟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2021年08月26日 11时 航运界

中国作为世界海洋大国,已拥有6800余艘海运船队,位居世界第一,合计载重吨约2.3亿吨,位居世界第三。然而56%以上的船舶载重吨移籍海外,根本上阻碍了我国迈向海洋强国的步伐。从国际经验和中国已有实践来看,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需要系统完善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和落地。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正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为此重大问题的解决带来前所未有的契机和根本性条件,深圳也责无旁贷。


重大意义

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和在深圳落地,吸引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对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和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发展意义重大。一是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和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实现方式。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和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归根结底是提升中国在全球海洋发展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国际船舶登记的体量是全球海洋发展中最国际、最核心的要素,对国际公约生效和游戏规则制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二是新时代实现中国国防战略和经济安全的重大使命。海运船队是应对海域争端、区域局势的重要军事后勤补给力量,是全球大宗货物和集装箱贸易主要运输方式。三是海事领域支撑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关键路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中国长期以来有待创新突破的重大海事制度,将有力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先试示范区的海事创新。四是深圳引领大湾区海事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国际船舶登记推动海事相关产业发展在深圳集群融合和引领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协同。五是深圳未来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组成部分。深圳打造全球中心海洋城市,国际海事服务不可或缺,促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要素形成。六是深圳港航功能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点。深圳作为全球第四大集装箱港口城市,港航物流生产运营世界领先。国际船舶登记是最基本、最关键的航运要素,对深圳港航功能提升和高端海事服务转型升级有着先导性和根本性作用。

现实障碍

大量的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对我国带来系列负面影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资方便旗回归问题。现实具体障碍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国际化的监管理念不足。对回归的船舶按照国内进口船舶处理,除流程複杂外,监管模式改革和国际化制度的实施就难以展开。二是税收制度争议与长期困扰。本来中资方便旗船并不涉及国内税收问题,但一旦回归中国,就受到税收制度的困扰。三是完善系统的制度无法配套。税收制度仅仅是船舶回归的因素之一,船检、保险、融资、船员、引航等系列制度配套十分关键。过去的特案免税政策和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大多聚焦税收问题改革,配套跟不上,所以政策也难以取得成效。

国际经验

方便旗问题是世界海运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地区)为应对方便旗对本国(地区)安全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均採用了国际船舶登记等制度。挪威于1987年最早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从国际实施经验来看,国际船舶登记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问题来设计,配套的政策制度不尽一致,他们重点解决了船员劳动力、税收或者费用过重等不同问题。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简单照搬经验,中国的船舶登记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税收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具体国情和现实情况进行系统创新。

香港和新加坡作为当前全球第四和第五大船舶登记注册地,其国际船舶登记的模式和航运服务十分成功,值得借鑑。他们实施优惠的政策和提供良好的登记服务,吸引船舶登记注册,进而为船舶提供融资、保险、买卖、建造、检验、交易、经纪、船员服务以及物料供应等衍生服务,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和自由港快速发展,打造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服务全产业链和发展体系。

基本模式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深圳全球海洋中心城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提出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的战略要求,为深圳开闢了国际船舶登记政策集成创新的特殊空间。

(一)基本理念:推行“一船两港”甚至“一船多港”。“一船两港”或“一船多港”是依託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优势,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和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基础上海事制度顶层创新设计。深港两地和粤港澳大湾区打组合拳,建立海事联办制度,共同打造”中国深圳“、“中国前海”和“中国香港”等国际船舶注册港,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服务组合港和自由港,试点大湾区国际船舶注册、引航、融资、服务、管理等海事一体化模式。

(二)监管模式:开展“国际监管”与“免税或退税”。这是国际化监管的根本要求。在深圳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建议参照2019年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最新船舶登记政策,按照境外船舶国际监管,对境外进口和境内建造的国际船舶,船用备件以及在船自用的燃料,按照有关规定免税或者退税。

政策建议

(一)配套政策:需要系统创新。例如,一是税收制度改革。按照境外船舶的监管模式下,免徵船舶进口关税、船舶购置增值税等税收;二是船检市场开放。放开国际船舶检验服务,推进国际船舶检验品质认可制度,实现船舶检验自由;三是减少行政限制。取消船龄限制,在“一船两港”模式下借鑑或者引用香港船舶注册品质管理制度即可;同时接轨香港,取消国际船舶登记的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经营许可。四是推行保险自由。在按照境外船舶监管下,允许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自由航运保险而不受限。五是完善优惠政策。探索试点国际船舶登记下的船舶开展深圳港沿海捎带、无强制引航、船员税收优惠以及与香港高端航运服务融合等优惠政策。

(二)相关建议:实施全面保障。一是立法保障,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快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地方立法,真正对所涉国际船舶登记作出根本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探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进一揽子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二是组织保障,组建国际船舶登记及国际海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深港两地和粤港澳大湾区海事一体化和各方协调工作。三是智库保障,借鑑境外和国内海洋城市依託本地高校建设相关涉海智库基地的经验,深圳市尽快依托深圳大学等本地高校和领军人才团队建立深圳海洋发展相关研究基地和政府智库,为深圳及大湾区海洋事业发展、国际海事一体化、国际船舶登记和国际航运服务提供可持续的智库研究支持。四是人才保障,积极引进海事高端专家人才的同时,务必在未来深圳海洋大学等高校设立国际海事学院,提供国际海事发展和国际航运服务专业人才支持。


来源:香港商报大湾区海洋专栏

作者:陈继红,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海洋强国)首席专家、深圳大学全职特聘教授、国际海洋期刊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主编、平安银行特聘专家、深圳中蓝海洋研究中心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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