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锚地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监管操作规程》发布

2020年09月03日 10时 航运界

为进一步规范锚地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加快锚地综合海事服务常态化开展,推进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近日,浙江自贸区正式发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锚地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监管操作规程》。




起草背景


2014年以来,舟山以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全力打造国际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中心,现已稳居国内第一大加油港,跻身全球前八。在此基础上,舟山紧盯锚地海事服务这一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的增量市场,加快制度创新,2019年出台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管理办法》,创新将锚地纳入供应区域,全国首创从制度层面明确允许开展锚地供应业务,并通过试验、示范业务的形式成功将锚地海事服务从单一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整合拓展至物料供应、船员换班、航修、船舶管理公司交接等一站式服务,服务效率对标新加坡等国际先进水平。为加快综合海事服务常态化开展,针对锚地物料供应这一新的业务形态,原先没有可依照的监管操作规定,需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导具体市场经营和政府监管行为。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二是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经营和业务作业要求;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诚信和安全管理,打击违反违规行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包括总则、经营资格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附则,共五章、五十五条。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了《操作规程》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操作规程》试行期为3年,适用于试行期内从事锚地供应的岸基服务站、船舶供应企业、供应船舶及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包括保税船用燃料油供应和船用LNG加注。

二是明确了锚地供应市场准入资格要求。明确由舟山市海事服务基地建设指挥部负责对试行期锚地供应市场准入进行总量调控,并受理企业申请;由港航、海事、海关、边检四部门负责对岸基服务站、船舶供应企业实行试点管理,对供应船舶实行“白名单”管理制,并明确具体准入条件要求、申请审核流程、变更流程等,对试行期“一船多能”实现方式予以重点明确。

三是明确了锚地供应经营规范要求。围绕营运前、船舶经营、业务申报、供应作业4个主要方面提出了25子项工作要求,对作业锚位、作业气象、业务用船模式、船舶核载、物料存储、码头靠泊、搭靠作业、业务申报等具体操作要求予以明确。

四是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合规企业权益的同时,加强合规企业的监管,推行诚信管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公示制度,加强便利化监管支持力度,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和应急保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建立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暂停经营资格、撤销经营资格等分级监管模式和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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