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口岸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工作方案

2019年08月16日 10时 中国水运报

上海市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口岸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工作方案
                                                           2019年8月13日



  一、协作机制
  建立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上海海关、民航华东局、上海铁路局共同参加的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排查和整治口岸乱收费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排查问题
  对上海各类口岸(铁路口岸、航空口岸、海运口岸)收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排查范围包括报关、货代、物流、仓储、货物装卸、检验检疫处理等环节,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取的各类费用。重点排查以下问题:
  1、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要素不齐全;未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对口岸进出口环节增加或减少的服务项目和收费进行及时调整。
  2、因政策限制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进入市场提供服务;政策上已放开市场准入,但实践中企业无法进入市场参与经营或仅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经营。
  3、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指定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资金分配。
  4、对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超过定价标准收费;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5、政府部门转嫁负担,将本应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交由企业承担并收取费用。
  6、中介服务收费不规范行为,特别是中介企业在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加收手续费,在代收代付费用时既收取代理服务费又加收费用;相关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规范收费行为。
  7、其他违反价格和收费政策法规的行为。
  (二)查处整治
  1、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2、超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一律恢复执行规定标准并依法处理。
  3、对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但性质和服务内容相似的,要予以精简,并适当降低标准。
  4、对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和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同时,相关地区和部门要研究具体措施,破除垄断,引入竞争。
  三、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部门自查。各单位针对上述7个方面的问题以及前期国务院大督察发现的拖轮费、堆场收费等方面的问题开展行业内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和建立长效机制的考虑。同时,鼓励提供上下游行业乱收费线索。
  2、组织检查。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上述问题以及前期国务院大督察发现的拖轮费、堆场收费等方面的问题,牵头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通过12315热线电话接受社会举报,选取部分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二)若干重点领域分工
  1、市交通委牵头负责航运、船代、港口、堆场领域有关问题的自查整治。
  2、市商务委牵头负责报关、货代、物流领域有关问题的自查整治。
  3、上海海关牵头负责检疫处理领域有关问题的自查整治。
  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铁路相关货场收费有关问题的自查整治。
  5、民航华东局牵头负责航空货运进出有关的政府性收费的自查整治。
  6、市市场监管局同步开展各领域口岸收费有关问题的检查。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检查。各单位应安排专人,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7、机场集团、上港集团负责集团内企业收费情况的自查整治。
  8、各行业协会负责向会员企业传达本次排查和整治口岸乱收费工作要求,督促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鼓励企业反应问题线索。
  9、按照市领导在《关于整治口岸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上的批示和前期会议要求,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抓紧梳理口岸业务中介环节费用情况,提出规范意见。其他部门根据各自领域业务情况,涉及中介服务的,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规范意见。

来源:
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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