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仲裁法律与实务高端研讨会在沪举行
2019年06月25日 12时 航运界
(会议现场)
2019年6月21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国际海事仲裁法律与实务高端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上海举办,本次研讨会得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航运物流分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香港海商法协会的联合支持。作为2019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的预热会议,研讨会吸引全国近250位法律界和企业界人士参加。
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海仲(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晨亮主持。中国海仲副秘书长解常晴在致辞中表示,新的时代背景下,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和企业,都应加强对国际仲裁法律、规则和实务的学习,积极应对机遇和挑战。本次研讨会专注于英美法的证据规则,有助于与会者丰富参与国际仲裁的经验,加深相互的借鉴和融合,提升争议解决的国际化水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柚牧在致辞中表示,仲裁已经成为海事领域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愿意和中国海仲协力在国内外推广海事仲裁,完善仲裁以及调解制度。
议题一由中国海仲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主持。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合伙人李连君作为主讲嘉宾发表了题为“如何组织和取得海事证据——律师的作用”的演讲,他从实务角度,围绕证据的重要性、证据的种类、证据收集过程、证人访问过程、文件证据的收集、组织取得的证据等多个方面,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讲解,对律师仲裁代理业务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集团北京总部副部长、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杨运涛在评议。
发言中就证据的保存、收集和组织分享了经验,并表示企业在应对国际仲裁时,除了要选择专业律师,更要成为专业的当事人,积极研究、学习,掌握国际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童勇男在评议中则建议企业证据收集组织工作应当前移,选择主动出击,积极固定、创造未来对己有利的证据。
议题二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宋迪煌律师主持。国际仲裁员、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法官Bernard Eder爵士分享了题为“Expert Evidence in Arbitration: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Ugly”的演讲,他详细探讨了专家证据的必要性、要求及使用指引等,提示了在专家证据问题上值得关注的核心要点,解读了专家证据报告撰写需要注意的格式和内容问题,还介绍了专家证据交换的方式、专家会议召开方式等重要程序问题。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黄顺刚在评议中以“知己知彼”为题,对英国和中国有关诉讼/仲裁专家证据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进行了比较,并提示了海外诉讼/仲裁中准备专家证人证据中若干值得注意的问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理赔部货运险理赔总监张建丽在评议中结合“cape bonny”这一中企胜诉案例,就如何选择专家证人分享了建议和体会,并表示专家证人应适合案件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庭审程序经验,保持中立。
议题三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担任主持人。国际商事与海事仲裁员杨良宜作为主讲嘉宾就“诉前和庭前证据交换或披露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深度讲解,他介绍了披露的重要性,解读了诉前披露与诉前披露议定书、搜查令、支持裁决书执行、证据等相关问题,就审前披露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京在评议中提出企业应加强合同、档案管理,主动诱导交易方提供对己有利的材料,同时增进对诉讼及仲裁规则的了解。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蕾在评议中表示证据披露和认定在仲裁中非常重要。不同的案件中,仲裁庭针对不同的事实采取的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当事人应当根据主张尽可能全面搜集证据,仲裁员对证据的审查则应当紧密围绕着争议事实。
在每个议题的互动环节中,与会代表积极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发言嘉宾解答认真细致,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中国海仲上海分会副秘书长徐飞为研讨会致闭幕词。她对研讨会所有主持、主讲和评议嘉宾的精彩发言给予高度评价,对研讨会的协办、支持及赞助单位表示感谢。她表示,中国海仲将继续为广大海事海商法律工作者搭建研讨平台,共促新时代中国海事法律事业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