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8年十大精品案例

2019年02月14日 09时 上海海事法院


2018年,上海海事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精心打造海事审判精品,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这批案件中,上海海事法院从确立裁判规则、创新裁判方法、体现服务保障功能等方面,精心评选出十大精品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
 
提要
 
一、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
 
【提要】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通常由提单正面的保留性批注和载明的“不知条款”构成,保留性批注有效的前提是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式核对”。不知条款的效力应当结合主客观因素,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主观方面,应当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客观方面,适当的核对方式不仅应从现实可行性角度考虑,还应当考察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案例: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效力分析
 
二、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
 
【提要】船长作为船舶航行的最高和最终决策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船舶避碰或减损的决策,甚至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可以忽视或者违背海事VTS中心的劝告、警告、指令或命令。海事VTS中心发出的劝告、警告、指令或命令不等同于船长遵令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管理和驾驶船舶措施,也不因此而免除船长遵守相应航行规则,并根据航行实际情况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责和义务。
 
案例:海事VTS中心指令不免除船长安全航行责任
 
三、外籍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准据法及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研究
 
【提要】外籍邮轮公共场所中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亦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不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综合考虑邮轮母港、受害人住所地等因素确定准据法。以中国港口为母港的外籍邮轮安全保障义务应不低于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应综合考虑承运人是否遵守邮轮母港、船籍国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事故发生概率及应对措施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明知可能致损而轻率的不作为,能否享受《1974年雅典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案例:外籍邮轮旅客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准据法及赔偿责任限额问题研究
 
四、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判断标准
 
【提要】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给付时,受损第三者才可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判断“怠于请求”是否成立应当从请求的方式和时间两个方面考虑。在请求方式上,在损害赔偿责任确定以后,被保险人应当且能够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但不予请求或迟延请求的;在请求时间上,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请求的,则可以认定为“怠于请求”。
 
案例:责任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判断标准
 
五、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
 
【提要】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可阻却违法性。“扣单”行为并未针对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一方,即使该方的商业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但因不具有“胁迫”的故意和违法性,故不构成对该方的“胁迫”。
 
第三人清偿时明知非己之债而自行为他人债务向债权人所进行的清偿,属于“第三人清偿”型的三人关系不当得利形式。在债务合法有效时,债权人虽取得给付,但其债权亦因此消灭,未额外获得利益,故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
 
六、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
 
【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纠纷”的理解与认定
 
【提要】理解“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纠纷”,应当从海事法律体系及航运实践出发,不能片面地从地理学的角度作出字面意思的认定。“通海水域”应理解为与海相通的、海船可以航行的水域。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港口作业纠纷,特指发生在沿海港口的作业纠纷,范围以财产损害纠纷为限。
 
八、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的处理问题
 
【提要】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注销后,对于遗漏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以公司注销为由进行抗辩。原公司股东对遗漏债权的承继,其性质不同于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条件。公司注销后如发现存在遗漏的债权,原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原公司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九、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 
 
【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
 
案例: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
 
十、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
 
【提要】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是判断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我国立法主要以主体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为判断涉外因素的基准,同时规定了“涉外案件的其他情形”予以兜底。认定非典型涉外因素,需综合衡量司法主权与意思自治,排除与系争事实无直接关联的涉外情节;同时以保障营商法治环境、促进国际海事商事仲裁为目标,在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采取更为积极、包容和开放的司法理念。

案例:仲裁协议中“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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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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