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电子提单发展新动态

发布时间:2021-12-27 10:54:43  来源:航运界     专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摘要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升,电子提单越来越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纵观全球航运业,由于集装箱运输业务对节约成本的利润驱动以及对高效运营的不懈追求,使得各集运公司纷纷走向运用电子提单的探索之路。近期,协会也陆续收到一些会员关于电子提单问题的咨询。为更好地服务会员,继协会先前发布“保赔险视角下电子提单问题浅析”一文之后,本文将结合电子提单发展的最新动态,就大家所关心的常见问题再次进行整理和补充,以供各位参考和借鉴。

 

一、电子贸易系统汇总

电子提单需要通过电子贸易系统来完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自2010年2月20日起,协会同意承保使用电子贸易系统所产生的货物责任,但前提条件是这种系统及所使用的版本、法律文件等应当事先得到协会的书面确认。这样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提单能够发挥与传统纸质提单一样的作用,避免产生货物所有权争议以及错误交付等问题。

 

为确保电子提单所产生的货物责任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各航运公司在实践中应当选用经保赔协会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截止至2021年12月,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共有7家,具体情况和最新动态汇总如下,请见下表。

 

 

二、保赔协会的审查要求

与纸质提单相比,电子提单不仅能为航运业节省大量成本和资金,还能确保提单的签发和流转更加高效、安全和环保。例如,电子提单通过加快文件传输的速度,托运人可以在几秒钟就实现可转让的正本提单的跨境转移;电子提单因其区块链技术,不易发生伪造、欺诈、丢失等人为错误等。

 

为推动航运业的数字化转型,保赔协会对会员使用电子提单这一新技术一贯是持开放态度的。但为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利益,保赔协会需要对电子贸易系统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一般会要求电子提单同样具有传统提单的三大基本功能,即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证明,并且能够将作为保赔协会承保货物责任基础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有效并入其电子提单之中。这也是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认可上述电子贸易系统的主要依据。通常,若电子贸易系统的运营商修改其系统,保赔协会将会对使用和操作这两套电子贸易系统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这些修订符合协会的要求。

 

此外,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争议,针对与电子贸易系统运营商签订的用户协议,用户之间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例如:确保电子提单中的签名应是有效的;适用纸质提单的相关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提单;建立用户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用户协议明确排除适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提供商必须为系统故障购买充足的保险等。

 

三、电子提单常见问题

1. 保赔协会的承保范围

保赔协会对电子提单下的货物责任的承保范围包括以下两点:第一,对会员由于使用电子提单所产生的责任,只要此种风险在纸质提单中也会产生,则保赔协会对该风险的承保就不会受到影响;第二,对于其他责任,除非该电子提单的电子贸易系统经过协会的批准,否则保赔协会对承保事项享有自由裁量权。

 

2. 与货物责任有关的除外规定

保赔协会的保险条款中涉及货物运输的所有除外规定,不仅适用于纸质贸易系统,同时也当然继续适用于上述电子贸易系统。这些除外规定包括货物卸载运输合同之外的目的港(地),签发预借/倒签电子单证、记录,以及无电子单证/记录放货(即在使用认可的电子贸易系统的情况下,不根据该电子贸易系统规则放货)。

 

3. 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可能导致的风险

如果会员使用未经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假设这种电子提单不具备传统纸质提单所具有的三个功能,例如物权凭证,可能会引发货物所有权争议或者错误交付货物的问题。抑或“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有效并入到电子提单中,那么使用该电子贸易系统而产生相关责任通常不会被保赔险承保,但会员可以提交董事会进行自由裁量。

 

4. 会员与系统运营商签订用户协议可能产生的责任

会员与系统运营商签订用户协议后,如果会员违反了用户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会员要对电子贸易系统的运营商承担合同责任,但这些责任并不在保赔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这些风险主要为网络风险(cyber-risks)以及商业风险(business risks),网络风险是指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而商业风险指的是与运营商约定的合同责任,如保持电脑连接、保密义务、禁止携带、上传电脑病毒等。船东可以考虑另外投保其他商业保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利益。

 

四、未来展望

据悉,马士基数据联盟帝国已经筹建的非常庞大,TradeLens已经吸引了全球六大班轮公司,包括马士基、CMA、MSC、赫伯罗特、ONE和ZIM。不过一般航运公司也都会和多个电子贸易系统的运营商合作,如MSC、ZIM等同时还与WAVE合作推出了新款电子提单。

 

目前,我国对电子提单的研究和实践与国际相比还是相对滞后的。但令人可喜的是,国内各大航运公司也在踊跃尝试、积极参与到电子提单的建设中来。毋庸置疑,此举对国内公司在国际业务中掌握更多话语权是大有裨益的。

 

我们相信在航运业数字化的强力驱动下,电子提单的运用势必越来越广泛。为提升中国航运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各界协同合作,提供技术和法律方面的指引,共同助力电子提单的蓬勃发展。

 

以上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联系协会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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